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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您——过年聚餐千万别随意劝酒!
发布时间:2018-03-16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647
律师提醒您——过年聚餐千万别随意劝酒!
一年一度的春节即将临近,这时候喝酒助兴自然也少不了。在与亲朋好友、领导的共同饮酒中,肯定会出现你熟悉的劝酒行为——“来来来,……感情深,一口闷;感情浅,舔一舔;感情厚,喝不够;感情铁,喝出血!”但是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有以下4种情形的劝酒行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一、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
在因喝酒引发醉酒人心脏病、心肌梗塞等疾病的发作,导致伤残、死亡等损害后果的情况下,是否知道对方的身体状况,成为同饮人应否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如果同饮人不了解,在劝了少量酒的情况下,诱发对方疾病,此时同饮人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依据《民法通则》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同饮人应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如果在知道的情况下劝了大量的酒,则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男子聚餐猝死,劝酒者被索赔】
占先生去参加同学聚会,在三个朋友轮流劝酒下喝了不少酒,回家路上猝死。经鉴定,死亡原因为:在原有心血管疾病的基础上,因饮酒诱发和加重冠心病发作而猝死。法院认定三劝酒人对占某的死负有一定责任,判决赔偿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共计68907元。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危害后果,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在劝酒过程中,如果明知他人酒量不行,且他人已声明自己有心血管疾病,身体已有不适,依然实施故意灌酒或者不喝就不依不饶等强迫劝酒行为,且在深度醉酒后未作合理安置,出现死亡后果的,劝酒人可能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野蛮灌酒,言语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纠缠不休等,只要主观上存在过错,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此种情况下,醉酒人也有一定的过错,因为这种强迫并非是暴力性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当减轻劝酒人的赔偿责任。
【男子醉酒死亡,同饮者赔偿】
今年2月,威海的陆先生下夜班后,和3名同事约在宿舍一起喝酒放松。本来只想喝点啤酒解解乏,可酒过三巡,喝出“感觉”的陆先生和同事小刘打起了赌。双方约定,只要陆先生一口气喝完一瓶白酒,小刘就输给他300块。随后,陆先生拿起一瓶55度的白酒一饮而尽。一瓶白酒下肚之后,陆先生突然倒地不起,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法官认为,三名被告作为共同参与人,存在劝酒、激将等行为,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因此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意见,三被告共支付原告5万元。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同饮人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此时共同饮酒人应对醉酒的人负有加以阻止的义务。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劝阻,同饮人则可以免责。同样,在明知一方喝多、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同饮人应及时予以劝阻。在能够进行劝阻时却没有劝阻,以致出现意外,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朋友酒后驾车身亡,同饮者被悉数告上法庭】
2015年5月24日,阿全参加了朋友阿成在中山市东凤镇一酒店办的生日聚会,参加人员还有阿杰、阿新等多名人员。聚会结束后,阿全的友人阿伟与他先开摩托车到阿伟家,阿全又自行驾驶摩托车离开。在独自驾车回家途中,车辆失控碰撞路边护栏及桥栏水泥墩,阿全当场死亡。
阿全父母将参加聚会的13名酒友悉数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定,被告阿成、阿伟赔偿3万余元。
如果未将醉酒人送回而发生类似“酒后跌伤”等情况,同饮人是否要承担责任呢?对此,应结合饮酒者当时的神志状况来加以判定。如果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此时同饮人负有一定的监护照顾义务。如果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者不足以在合理的时间内让其达到有人照顾的情况(比如家中无人),此时若出现意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同饮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
【女朋友酒后车祸身亡,男朋友担责】
2013年8月,南京女孩李雪与同事聚餐后,独自一人前往烧烤摊吃东西,在之前喝了一杯半白酒的前提下,李雪又喝了半瓶二两装的二锅头白酒。其间,男友吉海过来陪她喝到晚上11点多,后骑电动车送李雪回家。途中,李雪情绪很激动,表示要走回家。就在横穿马路时,发生车祸当场死亡。
李雪家人将吉海告上法庭,认为身为男友的吉海,没能将醉酒的李雪安全送到家,应该担责。法院认为,吉海未能有效地劝阻李雪继续饮酒,反而再次与其饮酒,促使李雪饮酒至醉酒状态。吉海在送李雪返回住处的途中,没有尽到适度、合理的提醒、注意、照顾之义务,是成为李雪交通事故死亡的原因之一,吉海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吉海赔偿李雪的父母1.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