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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律师服务大有可为

发布时间:2019-01-22 新闻来源: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693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律师服务大有可为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明晰农村资产权利的归属,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完善各项权能的一项农村制度变革。目的就是要盘活经营性资产,管好公益性资产,利用好资源性资产,激活农村各类生产要素潜能,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经营新机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2016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任务和要求。2017年10月18日,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山西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山西省9个试点县已经逐步展开和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隆诚所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服务团队已经深入指导若干试点村,逐步推开此项工作,但在改革进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和难点,现将主要问题归纳,望有益于更加顺利和深层次的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1.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基层干部认识不够。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和法律性比较强的工作,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有较强的专业性。但是在实际的清产核资、人员界定或折股量化中,部分村干部不知如何操作和推进具体工作,且在思想上有五怕:一怕难,改革工作专业性和法律性都太强;二怕烦,改革程序复杂,工作量大;三怕乱,农村集体经济很多问题涉及到了历史和政策原因,涉及面宽泛难以在短时间内解决;四怕失权,改革中涉及到了集体资产和组织人员切身利益的事项;五怕失利,在改革过后村干部对集体经济收支的支配权被弱化,利益受损,推进改革积极性差。


    (二)在清产核资中,部分村由于历史原因资产存在问题,致使工作难以推进。有些村之前的村干部存在非法集资或其他刑事犯罪问题,导致村集体承担了此部分损失或者村集体垫付资金用于赔偿受害者,这就导致村集体的实际损失严重,纠结于此类问题严重影响改革进程。


    (三)成员界定是难点。目前,全国尚无统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标准,虽然试点县区制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但在实践中,成员身份界定问题比较复杂,关系到了村民的切身利益,尤其是涉及到“空挂户”、“外嫁女”、“上门婿”“外迁户”等特殊人员的成员资格认定,在成员界定工作中如果一刀切,很容易引发村里矛盾,阻碍改制进程并且留下后患。


    (四)有些村已经完成城中村改造,有些村尚未开始城中村改造,给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增加了新的难度。已经城中村改造的村,之前已经进行过成员资格认定,已经完成集体经济改制,设立了全体村民持股的公司。那么现在再次进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将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成员界定方面就很容易与之前的造成冲突,例如之前认定的村民有些去世;现在又有新的人口出生;“空挂户”、“外嫁女”、“上门婿”“外迁户”等特殊人员的认定上存在差异等。二是城改之后成立的公司及社区已有农民及农用地该何去何从各试点县区把握政策有难度。


    (五)业务人员队伍不稳定。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中,需要一大批懂政策、熟业务的业务人员,但是实践中村里这样的人员少之又少,主管农业的机关人员法律政策不专业,存心甚至误读法律和政策,农村改革工作无固定的机构和人员,队伍不够稳定给改革试点工作带来较大难度,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要求有差距。


    (六)口号式开展工作。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部分工作人员对法律和政策的解读薄弱,缺乏专业性和法律性。在推进工作的过程中不结合实际,层层照搬照抄,一味的追求改革速度,不讲究改革质量,这样的工作方式导致改革工作流于表面化,在很多工作中忽视了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只是简单地填几张表格就将工作推进。如果以这样的方式草率的推行改革,会为将来留下诸多后患。



    2.律师参与的必要性


    由此不难看出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参入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是改革规范化、法制化的必然要求。


    (一)让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参与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中,聘请既有深厚法律功底、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执业律师全程参与,对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每一个方案认真审核法制把关,引导工作的深化开展。改革工作专业性强、政策性强、法律性强,在具体工作中无论是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要严格遵循法律的要求,如果操作不当容易引起争端,埋下后患,日后引发上访。只有让改革工作依法依序开展,在法律的维度内平衡好各方利益,才能让村民积极配合并对改革的结果予以认可。目前我所已经深入参与多个试点村改革工作中,建议其他试点村以及日后其他地区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可效仿,充分发挥律师审核把关的作用。


    (二)解决好特殊人员以及已经城中村改造过的村中成员界定的问题。在成员界定中,律师充分发挥指导作用,既要尊重历史,又要兼顾现实,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不能搞一刀切,要鼓励结合村里的实际,一镇一策或一村一策。


    (三)资产核资要科学合理,不留死角。清产核资工作是改革的基础,要在清产核资中摸清农村“三资”家底,律师要深度分析清产核资相关文件精神,指导村委会的财务人员配合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点和审计工作,对于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村,在资产问题上,能挂的就先挂起来,不能挂的要做好坏账准备,不能以此为借口阻碍改革的进程。同时,要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及时登记入账,纳入账目核算,并及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


    (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要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充分调动农民参与改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积极配合、献计献策,确保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彻底进行。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在中国及我省刚刚拉开了序幕,改革工作仍然十分艰巨,在成员资格认定、农村公共服务及后续配套服务条件方面,还有许多难点等着我们去突破,任重而道远。唯有不断地深入调查研究、开动大脑、创新突破,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步伐才会迈的更加扎实,取得的成效才会更加显著。律师在改革进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审核把关作用,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促进改革工作的有序开展;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将改革进程深入化、规范化。全省律师服务队伍应将改革精神贯彻到其他各改革试点村中,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添砖加瓦!


[作者简介]


贾丽娜


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太原市晋源区民政局

水务局法律顾问

参与主导

太原市晋源区金胜镇集体经济改制

太原市小店区西温庄乡集体经济改制等

主要业务领域

城中村改造、集体经济改制

公司、金融、基金等

联系电话:1365341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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