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新闻动态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车上人员摔出车外可按第三者险理赔!
发布时间:2019-03-14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675
车上人员摔出车外可按第三者险理赔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26日14时30分左右,被告陈某驾驶其所有的晋AHUXXX号轻型厢式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沿鼓宦线由大坂村方向往贵溪方向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在倒车过程中,该车后车厢内人员黄某坠落车下,造成黄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黄某无责。
黄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治疗36天,伤情为植物生存状态,构成一级伤残,完全依赖护理。
争议焦点:
因不能达成赔偿协议,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1491797.23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保险公司认为黄某系肇事车辆的本车人员,依照“交强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本车人员不属于交强险所规定的“受害第三者”范畴,且根据事故责任认定,本事故的发生根本原因是人货混装、违法、违章、载客所致,对此陈某及黄某均负责任,黄某虽是违法乘坐,但仍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畴。
一审法院认为,黄某在事故发生前是该厢式货车的本车“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黄某已被摔出车外后受伤,即在事故发生时,黄某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其已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故某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第三者责任险。本案各方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该认定书已明确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驾驶员陈某在车门车厢未关好情况下驾驶机动车造成的,陈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及某保险公司主张黄某在事故发生时不听劝阻执意背靠车门的行为亦有过错所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足以推翻该事故责任认定,故陈某及某保险公司主张黄某应承担事故责任不予认定。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黄某120000元,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1、本案焦点在于黄某是否属于交强险的“第三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因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的车下受害者。“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时身处保险车辆之上的人员。判断发生意外事故的受害人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应该以受害人在事故发生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在车上还是在车外作为判断标准 ,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外为“第三者”。所谓“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身份均不是永久的、固定的不变的,应以受害人在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上作为判断依据。如果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车下,则属于“第三者”。本案中,被上诉人黄某虽然原为肇事车辆车上人员,但在本起交通事故发生时,其已坠落车下受伤,在地面受到伤害,伤害发生的结果和位置均在车辆下,黄某已经从“车上人员”转化为车外的“第三者”,对肇事车辆承保的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应承担理赔责任。
2、现实生活中,如乘客乘坐普通客车的过程中,出现在上车时,车门尚未关闭,司机便将车辆启动,导致乘客被摔出车外受伤的情况,作为受害人有权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以客运合同纠纷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受害人享有选择权。
3、不赔的情况:“车上人员”与“车外人员”的区别是比较固定的,因交通事故的撞击等原因导致车上人员脱离本车的,不存在“转化”为第三人的问题,上述人员仍属于“车上人员”,不应由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予以赔偿。驾驶人下车查看车辆状况,被未熄火的车辆碾压而死的情形,驾驶人本人就是被保险人且对机动车有实际的控制力,同时,因行为人自己行为造成的自身受损害,对其赔偿不符合我国交强险的规定,倾向认为,在现有法律规定下,这种情况下的驾驶人不属于“第三者”。
4、基于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审判标准不一、尺度不一,期待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