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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复工复产后涉及的法律问题的梳理(一)
发布时间:2020-04-20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2314
目前,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全国不同风险地区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强调进一步推进全国低风险地区企事业单位全面复工复产,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同时推动高风险、中风险地区继续按照科学防控、精准施策、分区分级等有关要求,统筹做好企事业单位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结合实际情况,对疫情防控期间出台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梳理解读,包括企业复工问题、劳动关系类问题、企业工资支付问题、合同管理类问题、诉讼仲裁类问题,本期推出的是企业复工类问题,供企业参考、使用。
企业复工类问题
一、企业如何复工?
2020年2月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明确原则上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企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等应急物资和原料生产企业)、群众生活必需(食品生产企业等)和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煤炭、电力、煤层气生产等企业)除外。2020年2月22日,太原市市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复工复产的通知》,强调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分区施策”的原则,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分层分区分级采取防控措施,科学稳妥安全有序推进复工复产,把疫情影响降到最低,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
二、企业擅自复工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若企业违反当地的复工规定,擅自提前复工,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可能被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民事责任
如因提前复工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企业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企业明知有员工来自疫区且未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隔离观察,擅自提前复工,导致新冠肺炎传播加快、造成员工及他人交叉感染的后果,因此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企业是否有权收集员工有关疫情的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之规定,企业有权向员工收集有关疫情的信息,包括出行情况、目前居住情况、身体状况等信息。但企业应当对收集到的信息做好必要的保密措施,不得收集与疫情无关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