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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确认合同无效是否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发布时间:2016-04-07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670
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对确认合同无效是否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未作出规定,因而引发了实践中的争论。一种意见认为,确认合同无效涉及财产的返还和赔偿损失,在经过很长的一段时间后,如果仍允许当事人提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不仅不利于当事人生活的安宁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也与法律所追求的效率、秩序、稳定等价值目标不相符。因此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笔者认为,确认合同无效是法律对合同效力的价值评判,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主要理由有:
(1)合同无效不同于合同的变更或撤销,确认合同无效涉及公共利益的保护,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合同无效制度是法律对合同自由的限制,是国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之需要而运用公权力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所进行的主动干预。对于无效合同,不仅当事人可以申请确认无效,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也可以申请确认无效。即使无人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也可依职权主动确认合同无效。因此,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然而,合同的变更或撤销仅涉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与社会利益或善良风俗无涉,只能由合同当事人自行行使变更权或撤销权,为了避免社会生活长久的不稳定,法律才要求当事人在一定的时间内行使撤销权或变更权。
(2)时间的经过不能改变无效合同的性质。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在于其违法性,即违反强行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只要据以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规范或公序良俗没有发生变化,合同的违法性将一直存在,时间的经过不能改变无效合同的法律性质。这类合同不能也不应因为履行完毕多年就认可其违法或无效状态的延续。如果限制当事人申请确认无效合同的时间,必将使得无效合同变成有效合同。
(3)确认合同无效所提起的诉讼是确认之诉,并非诉讼时效的客体。通说认为,诉讼时效的客体仅限于请求权,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形成权、抗辩权等权利则不适用诉讼时效。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与请求权不同,无须另一方同意或给付,通过当事人单方主张后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即可实现,类似于形成权性质,因而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