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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当事人
发布时间:2016-04-07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695
从一名公司职员转为一名专职律师,转眼已近五年,办理了各种各样大大小小的案件,接触了形形色色不同层次的当事人,感受最深的便是当事人对律师作用的误解。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当事人认为律师是代理当事人打赢各类官司的万能手。
执业以来,不止一次遇到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发现期间自己很难赢得官司时去求助于律师,对律师寄予很高的期望,只要在其承受范围内,再昂贵的律师费用也在所不惜。但往往此时,即使是律师出庭,也很难将败局挽回。因为,一件诉讼案件,对行外人看来也许简单,但对代理律师来讲,再简单的案件,庭前也需做大量的工作,不仅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调取证据材料,确保所有的证据能够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其诉讼请求,或是用以反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且要有足够的方案与备用证据以应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不利于己方的被动局面,同时,诉讼技巧的设计也往往成为案件胜败的关键。对方的证据、诉讼技巧、案件事实本身只有通过诉讼程序才能得以揭晓。这也正是一名称职的律师从不向当事人许诺案件一定能达到当事人目的之原因所在。对这一类当事人看来,律师应是能将死的变成活的,歪的变成正的,能将本应败诉的官司得以胜诉的万能手。此类当事人一旦委托律师,自己便高枕无忧,认为官司一定能胜诉。一旦败诉,就抱怨律师,认为律师无能,或律师未能尽责。殊不知已大错特错,案件事实本身及当事人自己才是最重要的。
第二类当事人认为即使在诉讼案件中,律师也没什么作用。
执业以来,多次听到“请律师不如找法官”,甚至个别不负责任的法官也劝当事人不必请律师,省点律师费……。
作为一名律师,本人及周围的同行们也常常根据案件情况建议当事人无需请律师,由当事人自行诉讼,由法官依法裁判。但是,由于当事人法律知识的欠缺,对诉讼程序的陌生,对诉讼技巧、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及其证明效力不正确的认知,使得其自行诉讼常常力不从心。事实证明,大量的诉讼案件有律师介入是必要的,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是不大相同的。
尽管个别法官自恃其独特地位,“吃了原告吃被告”,唯恐律师介入使其难以左右逢源,但是,仍然不能阻挡法制建设的进程,无法抺杀律师在诉讼中的重要作用。明智的当事人最终还是能揭开此类法官的面纱,揭穿其背后并不高明的把戏。大量的诉讼案件中体现的律师作用是勿庸置疑的。
第三类当事人认为除了打官司,不必请律师。
依法治国方略的确定,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大量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日益纷繁复杂的经济交往,使得专业化法律服务需求日益扩大,律师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伴侣,企业对律师的非诉讼法律服务需求日渐增强。众多率先发展起来的企业领导人敏锐的发现企业日常法律风险预防与防范的重要性,非诉讼法律服务逐渐成为律师的主要业务,律师在企业日常经济交往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第四类当事人认为企业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不如聘请专职法律人员,原因是:
首先,律师费用与法律专职人员工资相比,律师费用过于昂贵;其次,律师不象专职人员,时刻在为本企业服务,能够随时与之沟通交流;再次,律师往往不如专职法律人员听话。
与专职法律人员工资薪酬相比,律师费用昂贵是不争的事实,但是,律师作为专业法律服务人员,其法律素质、工作效率、工作责任感是一般专职法律人员所无法相比的。一个由律师组成的律师事务所成为顾问律师背后强大的专业保障,更是专职法律人员所不能及的,如从价值与效能的角度来衡量,律师费用理当高于专职法律人员工资薪酬标准;律师执业场所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不得脱离律师事务所单独执业,是律师法的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作为与企业平等的民事主体,按照双方签订的顾问合同完成其顾问工作是其应尽的合同义务,律师按照其业务情况自行安排其工作时间是其不同于法律专职人员的重要特点。也正是由于律师为不同的企业服务,才造就了其较高的业务素质和处理问题的专业能力。专职法律人员作为企业的一员,其工作的独立性受到极大限制,主观上不敢或不愿违背上级意见使其作用大打折扣,而律师作为专业人员,其义务便是依据法律法规之规定及其工作经验向企业高层决策提供正确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其工作的独立性决定了其不能听命或屈从于企业领导。
当然,律师行业中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急需广大律师不断改进与完善。但当事人对律师作用的认识正确与否将直接影响到其能否通过律师的专业服务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