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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法院审判机制的改革
发布时间:2016-04-07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681
近几年来,全国法院之所以全面推行审判方式改革,是由于国家的法制健全,立法前进,但现在还有部分地区、省、市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方式上还沿用一些已过时的以及比较落后的习惯性作法,如现在的公开审判制度中存在审判员个人独干并先定后审,使正规开庭流于形式,以及审判人员包揽调查取证等。但通过改革,克服了过去的一些旧习惯及传统做法,极大地提高了审理质量及办案效率,这一成功事实引发了人们的思考,审判方式中存在一些不合理的旧习惯妨碍了审判工作的质量,需要摒弃,那么审判工作的其他方面存在不存在旧的习惯性做法呢?就审判方式本身来说,除目前重在改变开庭审理存在的旧习惯以外,还有没有尚未涉及到的一些也需要改变的旧习惯呢?回答是肯定的,无论是刑事、行政、还是民事和经济审判工作中,在具体处理案件时,不仅程序上而且实体方面,都存在着不少的不合理的旧习惯,笔者认为,如果能够把那些不合理的旧习惯全部改革,必将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达到一个全新的高度,本文对这方面表现最为突出的民事审判作一些分析和探讨。
首先应注重法院内部的管理工作的改革,管理工作的改革不是目的,而是一种保证审判质量的手段,我们要知道要改变审判工作的落后面貌,不仅需要改革审判工作而且还要改变管理,因此去推进审判工作改革的同时,管理制度改革也应紧锣密鼓地进行,管理改革是审判改革的保障,审判改革是管理改革的目的,没有相应的管理机制审判改革可以说徒劳,例如在一些审判工作中法官利用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而在审判过程中偏袒一方而使对方应享有的权利受到限制从而使法律这架天平失衡,基于上述现象我认为应当向“重实体,轻程序”的积习开刀,首当其冲应将公开审判原则落实到实处,让符合公开审判条件的案件,必须公开审判,让当事人有证举在庭上,有理讲在庭上,法官依法评断。所审案件的当庭调判率不得低于80%,对于当庭审判的案件必须当庭审判,如遇上特殊情况不能当庭审判的,应尽量做到复庭审判,一举改变当前的一种送达代替宣判的做法。严格地公开审判制度要足以保证所有审判环节都在阳光下进行,所以我们应制定一个审判管理流程图,其体现的主题便是在“立审、立执、立监”三个分立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大立案,精审判,强执行,重监督的审判工作运行机制,所谓“大立案”即赋予的立案庭一定的行政管理权限和大部分司法辅助性职责,立案庭负责全院各类案件的庭前准备工作除审查立案外还包括负责案件相关证据的调查,庭审材料的组织,案件的分配,开庭时间的安排,审限管理,结果登记以及直接接触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使审判庭在开庭之前不与当事人接触从而避免一些投机的机会更保证公正审判。“精审判”指审判业务庭相对专业化,知识化以及法官的专门化,让一些法律专业人才有所发挥自己才干的机会,审判业务庭应当与行政管理工作相互脱离,互不干涉,让审判庭专司审判,任务集中,精力集中,而且完全有时间进行充分的讨论,评议从而改变部分合议庭合而不议,议而不合的情形以利于审判效率和质量的提高,“强执行”则指确定执行庭的法律地位——行政执法机构改变过去沿用的审判管理方式开展工作,从而有利于缓解近几年中“执行难,难执行”的现象真正的执行庭为主体执行机构,各法庭执行室和法警大队为辅助执行机构,立案、审监、督查等庭室为执行监督机构,从而形成全院上下强有力的执行网络和执行监督网络:“重监督”就是以立案庭为主体,与审监庭和督查室组成相互交叉的监督体系,让人情案,及灰色案件得到有效制止,且辅之以必要的监督措施,对各类审判实施全面监督管理和个案全程监督。从而使法院各部门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且又相互促进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
其次还要注意法院中的人力资源配置“能者上,庸者下”从而构筑起中国司法部门的精兵队伍,因为没有一支能征善战的队伍,再好的战略技术也会沦为空中楼阁,精卒三千,胜过疲兵十万。
建设精兵队伍,改革用人机制,对中层干部,应试行竞争上岗制度,即全员聘用制,从而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在这个过程中民主测评推荐保证了这项措施的群众性、民主性,而且法院应制定相应的考核制度对干警上岗以后一段时间内的品德、能力、考勤、业绩情况进行综合考察,以及年终工作考核,业务考试。让审判人员的工作能受到有力监督从而使其办案具有科学性,而且为了对审判工作的完整监督应对业务庭各主审法官的庭审过程进行不定期的评议,法律文书的评选并与其工资、待遇相挂钩以提高其办案的积极性,主动性。
着眼于普通法官整体素质的全面提高,法院内部应制定一个法官制度,让每个审判员专攻两种以上特定类型案件并能进行审理,进行庭审观摩评比,每年要选出一些典型的普通程序案件由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分层次开庭审理,专门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用以提高审判人员的庭审驾驭能力;对法律文书进行评比,评选结果纳入本人年度工作考核,对其中的优秀文书在全院进行公开传阅,以提高全院审判员写作水平,每年要进行两次“过关”考试,分不同岗位;用不同试题,对全院干警有针对性地进行考试;不合格者予以调岗或岗外培训。这样,法官们忙了,累了,可他们也充实了,能干了。
我国法院开始审判工作改革已有几年时间,其间取得的成效也是显著的,部分地区已基本完成了新旧机制的转轨工作,可还有大部分尤其是较落后地区还未开始,所以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在现实的社会生活和经济关系中要靠法院依法裁判的矛盾将越来越多,人民法院的任务将更加繁重,司法工作的改革与完善有待于众多司法工作者及法律工作人员的不断努力与探索。
周玉旺
迎泽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