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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反诉与抗辩
发布时间:2016-04-07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663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与抗辩,一直是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反诉,其本质上是一种独立的诉,是当事人要求法院予以审判的请求。作为反诉,必须与本诉源于同一法律关系,反诉的请求也必须源于本诉。抗辩,是一方当事人针对对方当事人的请求、事实、理由提出的有利于己方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以否定对方的主张,保护己方的合法权利。反诉和抗辩是民事诉讼中被告最普遍和有效的诉讼权利。
反诉和抗辩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抗辩是被告提出证据、事实或理由,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被告针对原告诉讼请求的一种消极防御手段。原告撤回本诉,则抗辩自然终止,法院对被告的抗辩不再审理,案件即告审理终结;原告撤回本诉对反诉不影响,法院仍应对反诉进行审理和裁判。其次,反诉的成立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八条关于诉的条件,而抗辩只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证据、事实和理由进行反驳。最后,抗辩的作用在于使原告的诉讼请求失去依据,而反诉的作用在于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用于抵销、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或使得原告的诉讼请求失去意义。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以下几个问题是反诉与抗辩中经常存在争议的:
一、双方违约的问题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最常见的问题是双方违约。在双方违约中存在不同的情况:其一是一方当事人(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基于的事实是对方当事人违反施工合同的约定,例如承包方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欠款及利息。而另一方当事人(被告)提出原告也有违约的情节,且该违约对己方造成的损失赔偿应当在己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中扣除,例如发包方认为承包方逾期竣工或施工质量有问题,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此时被告的主张是是反诉还是抗辩?笔者认为被告的此项主张属于独立的诉讼请求,是同样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向原告主张违约责任独立的诉,且该主张并不是认为被告不应当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而是认为原告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足以全部或部分抵消其应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其二是一方当事人(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基于的事实是对方当事人违反施工合同的约定,例如承包方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欠款及利息;而另一方当事人(被告)认为因为原告的违约,导致其存在履行抗辩的情形,例如工程未完工或未进行验收以致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工程款的时间等。此种主张属于抗辩,因为被告只是提出事实或法律上的理由,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免除自己的责任,而没有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因此不存在独立的诉。
二、合同无效、撤销及解除引起的反诉与抗辩之诉
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法官应当对无效合同的全部后果一并审理,而不要求当事人增加请求或提起反诉。
合同撤销权问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合同,而被告主张在订立合同时存在显失公平、胁迫等法律规定可撤销情形的,被告的主张属于反诉。因为被告要求变更或撤销系争合同的主张是对原告提出的独立的诉讼请求,构成独立的诉,该诉不因原告的撤诉而消灭。同样作为反诉的,是解除合同的形成之诉以及解除合同后果的给付之诉,应在诉讼中作为反诉提出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