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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须知
发布时间:2015-08-26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1948
尊敬的委托人:
为了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也为了使您更加了解律师工作,特提请您注意如下事项:
一、任何诉讼(包括仲裁、非诉案件等,下同)均具有法律风险,包括败诉、无法执行、审期过长等。在聘请律师前您应确认具有承受此等法律风险之负担能力及合理预见。
二、律师承办业务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统一收费并按规定如实出具发票。收费发票必须加盖律师事务所财务专用章和收款人签名。
三、律师收费标准依据物价部门规定执行。按国家规定协商收费的,必须订立收费协议书或在委托合同书内注明。
四、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不得要求当事人报销与案件业务无关的支出费用。
五、律师在执业中不得向司法人员请客送礼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不得与委托人合谋伪证。
六、律师在执业中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七、律师应当在委托权限内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
八、委托人应如实地向承办律师介绍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
九、委托人委托事项违法,或者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
十、委托人无正当理由中途终止委托合同的,已交付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十一.委托人认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确有违法执业行为,可向该律师事务所及其主管部门投诉。
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